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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里,这些事实不用再举证?!
2025-08-15 浏览次数:3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操场景中,“免证事实”是个能大幅提升效率的关键知识点——有些事不用双方反复“扯皮”举证,鉴定时能直接用!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那些免证事实

一、什么是“免证事实”?

简单说:鉴定时,遇到这几类事实,不需要双方再额外举证,鉴定人可以直接拿来用,当作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

二、7类核心免证事实(附通俗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0条明确了7“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况,对应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里,咱可以这么理解:

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

比如“混凝土凝固需要时间”“力学承重的基本公式”这类被科学验证、行业公认的规律,不用再争论“是不是真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

行业内默认的常识,比如“每年雨季对露天施工的影响”“当地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常规波动周期”,属于圈子里人人都懂的事,无需额外证明。

3.法律推定的事实

法律直接规定“默认成立”的事实。比如合同里约定“逾期未验收视为合格”,只要没相反证据,就按“验收合格”算。

4.日常经验能推定的事实

用生活/行业经验能直接推导的结论。比如“工地连续停工3个月,材料闲置损耗符合行业惯例”,靠经验就能判断,不用再找一堆数据证明。

5.仲裁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

已经被仲裁机构判过的事,比如之前仲裁判定“某批建材质量合格”,这次鉴定就不用再重复验质量。

6.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书里认定的核心事实,比如“工程竣工日期为XX年XX”,鉴定时直接采信,不用再查。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经过公证的材料(如公证过的工程变更单、采购合同),法律效力加持,鉴定时直接认可。

三、实操价值:少扯皮,快推进!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拿出和本案相关的民事判决书,里面涉及金额判定——只要符合“免证事实”逻辑,鉴定人就能直接引用,不用双方再对金额“掰头”。

记住这些“免证事实”,不管是做鉴定、打造价纠纷官司,还是推进项目结算,都能更高效穿透问题本质~

那有人说,明明我们已经进行了结算并且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施工方不认可报告内容并起诉至法院,那这样的情况,每个都需要进行造价鉴定吗?

一、核心逻辑:什么情况“不用鉴定”?

工程案件中,鉴定的核心作用是“查清事实”(如造价、质量)。但如果双方已对关键事实达成共识、或有明确规则可依,法院就会认为“没必要再鉴定”。

二、7类“免鉴定”典型场景(附实操解读)

1. 双方已签“结算协议”

• 情形:当事人对结算报告/欠款金额签字认可(哪怕合同无效,只要结算协议本身有效)。

• 关键:协议要明确“价款/欠款”,别留模糊空间(比如只签“同意结算”但没写金额,仍可能鉴定)。

2. 发包人“逾期默认”结算

• 情形: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不回复结算文件=认可”,承包人按时提交后,发包人超期没回应。

• 关键: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里写清楚“逾期视为认可”,还要保留“已提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如邮寄回执)。

3. 固定总价+无变更/超风险

• 情形: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且施工范围没变化、也没超出约定的风险范围(比如材料涨价幅度没超过合同约定的调整阈值)。

• 关键:“固定总价”要写死,风险范围要明确(比如“钢材涨价超5%才调整”),否则发包人可能主张“风险约定不明”要求鉴定。

4. 共同委托的“咨询意见”

• 情形:双方一起找第三方出咨询意见(如造价咨询报告),且书面承诺**“按这个意见结算”**。

• 关键:“共同委托”+“明确受约束”缺一不可,否则一方反悔说“咨询意见不算数”,还是可能鉴定。

5. 财政/审计结论已出

• 情形: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审计结果为准”,且评审报告/审计结论已经拿到。

• 风险点:财政/审计是行政程序,若结论明显不合理(比如漏项、错算),可以主张“违反约定/法律”要求推翻,但难度较高。

6.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质量异议

• 情形:发包人没验收就用了工程,之后说“质量有问题”要求鉴定——除了地基、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法院一般不批鉴定。

• 原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只能对最核心的结构安全问题追责。

7. 特殊除外规则

• 补充:如果能证明“咨询意见/财政评审/审计结论”本身违法或违反合同(比如审计人员无资质、评审程序违规),可以突破“免鉴定”,重新申请鉴定。

三、实操提醒:“免鉴定”≠“赢案子”

这些场景只解决**“要不要鉴定”**,不代表价款/质量争议直接胜诉。比如双方签了结算协议,但一方能证明协议是“被胁迫/重大误解”签的,仍能推翻重新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