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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放弃中标资格可以视为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吗?
2025-09-06 浏览次数:19


答:是的,公示期内放弃,本质上属于撤销投标文件。


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1.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或采购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约束投标人遵守投标承诺,维护招标秩序。

  2. 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若撤销投标文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如重新招标的费用、项目延误等),投标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3. 影响企业信誉
    在政府采购或招标活动中,此类行为可能被记录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影响企业在后续项目中的信誉和参与资格。例如,深圳市规定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会予以通报。

  4. 项目可能重新招标
    若撤销投标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如政府采购中不足3家),项目可能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增加招标成本和时间成本。

建议: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充分评估自身情况,谨慎决策,避免在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文件。若因特殊原因需撤销,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