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明确判定标准,提供审查依据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异常低价的四种具体判定情形,为评审专家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审查依据: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量化与定性相结合的标准体系,既确保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又保留了必要的专业裁量空间。
02
规范审查程序,强化专家责任
《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严格的审查流程,规定一旦出现异常低价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进一步压实了评审专家的责任,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评审专家明确的审查义务,同时也施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能有效解决以往专家“不敢审、不愿审”的问题。
03
强化结果运用,构建制度闭环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异常低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规定经审查认定报价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同时,文件要求采购人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从源头上为价格竞争提供合理基础。除此之外,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考察供应商履约情况,对于拒签合同、不严格履约的供应商,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制度设计形成了从需求管理、价格审查到结果运用的完整闭环,使得异常低价问题不再仅是评审阶段的一个孤立问题,而是成为串联起采购需求编制、评审决策与履约能力考察的核心主线,能够深刻影响政府采购的价值取向与管理实践。
总结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迎来重要完善,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异常低价识别、审查和处理机制,从根本上遏制低价恶性竞争。
《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预计正式文件将在充分吸收社会意见后尽快出台。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应未雨绸缪,提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尽快调整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更加规范的姿态迎接政府采购治理体系的新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