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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不同之处
2018-03-19 浏览次数:1711

 随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市场的放开,很多原来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改为可由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来代理,而以前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对《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较熟悉,而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关注得较少。下面对这两部法律及相关法规的主要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内容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资金性质

各种资金

财政性资金

招标的

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

依照招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 

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招标(采购)的对象

不受限制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方式

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经项目的上级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别的采购方式,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

对小企业的政策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有效标少于3家的情况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是法律明确的4个废标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