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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十大亮点
2018-03-01 浏览次数:156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已于今年7月11日颁布,较之原先的财政部第18号令,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87号令是财政部组织各方力量集思广益、精心打造的一部典范之作,代表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较高的立法水准,它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对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从整体上看,87号令继承和发展了18号令的精髓,突出体现了透明、竞争、规范操作等理念,力求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衔接一致并细化实化,更加具有操作性。

  亮点1: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内容。

  亮点2:邀请招标程序改动大、可操作性更强,供应商名单产生方式可有三种。

  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亮点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亮点4: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有了明确的界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亮点5: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亮点6: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第四十三条明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亮点7: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

  亮点8: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委都应独立评审

  第五十五条提出了明确要求,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亮点9: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亮点10:投标人报价过低的比较依据非投标成本,而是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此外,87号令还援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最高限价”概念,明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未设上限,要求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验收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等,本次修改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重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