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政府部门越来越注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政府隐性债务等各项风险,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这就使得F+EPC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模式将项目融资、承包全过程进行了整合,为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这一模式虽然能够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基于此,文章阐述了F+EPC模式的相关内容,分析了F+EPC模式的应用领域,总结了F+EPC模式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供参考。
F+EPC模式概述
EPC模式是一种将设计、采购、施工进行融合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商充分了解业主要求,以此为基础优化、完成各项设计和建设任务,总承包商的自主权比较大,业主可以利用合同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突出了项目的使用权。F+EPC模式具备EPC模式的特征,但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了“融资功能”,其主要是利用招标方式,由公共设施项目业主选定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可以筹措出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并承揽更多的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交付给业主,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标准,向合作方支付费用的融资建设模式和融资代建模式。
在新时期,政府部门在不断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防控政府隐性债务,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解决政府方对项目前期财政资金投资不足问题逐渐成为F+EPC模式发挥融资功能的主要原因。社会资本方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的参与方式存在很大差异。社会资本方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的参与方式存在很大差以,F+EPC模式能够分成两种模式,分别是股权融资F+EPC和债券融资+EPC。其中,在股权融资+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业主、指定出资代表会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措建设资金供业主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在债券融资+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会以委贷、借款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建设资金,随后由项目业主根据约定,支付EPC工程总承包费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日益严格,EPC +F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模式针对项目融资、承包进行了有效整合,有助于业主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能够充分发挥出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中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张企业规模,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这一模式与PPP模式相比具有很多优势。
从EPC +F模式的融资方式进行分析,市场中的融资手段具有多样性特点,如权益融资、商业贷款、两优贷款、融资租赁、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优惠出口买方信贷需要投入的成本相对较低,现已得到工程承包企业的广泛青睐。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了优惠出口买方信贷EPC+F商业模式,简称“优买类EPC+F商业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指为了满足政府、外交、商务的实际需求,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合作,加强和区域经贸之间的合作,通过各项优惠条件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积极开展EPC+F工程承包业务。这一模式的本质是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是先有预算后安排支出,将设计、采购、施工进行了一体化处理,可以减少多头协调的问题,与PPP模式相比,可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其主要融资途径有融资租赁、材料设备出口信贷等。除此之外,PPP模式的推进流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管理相对严格,EPC+F模式操作便利,既能够提高地方政府、施工方的实施效率,又可以满足短期业绩的实际需求。另外,在地方政府部门财权、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EPC+F模式有助于地方政府筹资融资,比PPP模式更具先进性,越来越多的人正在使用这一模式。
“EPC+F”的适用项目领域
现阶段,EPC+F的使用领域主要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等各项建设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政府利用各项投资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主要是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方式也具有多元化特点,常见的方式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转贷、贷款贴息等,政府部门利用财政直接投资、资本金投资的项目,这一项目属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专业设立的临时指挥部等。除此之外,从实操推广、应用领域进行分析,代建制还无法满足管理部门的实际要求,地方政府部门直接指定、委托地方国有企业开展的项目建设情况越来越多,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也属于企业投资项目。
F+EPC模式主体
F+EPC模式不仅有政府部门,还会涉及地方国有企业、EPC承包商、合资公司。其中,地方国有企业指的是项目建设单位;EPC承包商是利用招标程序获取特定项目承包权的经济实体;合资公司主要是由地方国有企业、EPC承包商合资建立的,其主要功能是建设特定融资渠道,赋予EPC承包商的工程款结算保障。由于融资主体不同,融资渠道也存在很大差异,F+EPC模式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地方国有企业借助EPC承包商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不能违反建筑法对EPC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需求。因此,EPC承包商需要加强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设立合资公司,通过双方的力量,注入资本金方式,有效地接具特定项目的EPC合同款支付问题。为了满足项目资金实际需求,需要引进奇特融资渠道进行解决,EPC承包商、地方国有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增信支持。在项目自身具备政府付款来源的情况下,可以用于项目融资。为了满足以上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合资公司会出现身份转换问题,合资公司应成为项目建设单位,从地方国有企业承继与EPC承包商之间的EPC合同,针对各项合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并根据不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F+EPC模式管理风险
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很多管理部门引进了F+EPC管理模式,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风险:
首先,F+EPC模式普遍由承包商进行项目融资,在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风险,如融资不到位、融资不及时等。并且,项目业主和承包商资金结算周期相对较长,涉及很多环节,在任何一个结算环节出现问题时,都会造成资金流动风险。
其次,F+EPC模式回报机制是在政府信用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最终的付费来源与地方财政支付责任的联系不够密切,缺少实质性担保,这就使得承包商面临着很大的投资回款风险。在股权融资+EPC模式下,项目企业融资与承包商获取工程费用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平台公司的资信能力直接影响着承包商股权回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竣工移交后,承包商如期获取回款是由实际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项目业主决定的,这就导致承包商面临着回款不确定风险。在债券融资+EPC模式下,承包商不仅会遇到回款不确定风险,还会面临资金支付不及时、追偿等风险。
最后,F+EPC模式建设时间比较长、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极易出现效益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垫资风险。承包商在向项目业主垫资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还会受各项外界因素的影响,如货币贬值等;其二,管理风险。融资和总承包的融合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影响资金的正常使用,很难充分发挥出项目资金效果。
F+EPC模式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1-转变F+EPC模式,将PPP模式和EPC模式组合
为了有效地防范F+EPC模式管理风险,相关部门可以将F+EPC模式转变成PPP模式,将其落实到实际中,严格按照PPP模式的要求,针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内容进行优化和规范。PPP模式和EPC模式组合可以有效地解决资金问题,为了融合社会资本,需要选择EPC模式的组合。在项目涉及政府方付款责任的情况下,需要依法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效地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从承包商角度进行分析,PPP模式和EPC模式组合消弱了融资能力要求,财务投资人的工程建设经验不足,但融资优势比较明显,这时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股权融资方式,确保EPC承包商和财务投资人的资源优势互补。
2-剥除F+EPC模式“融资”功能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剥除F+EPC模式的融资功能、回归EPC模式本源,可以限定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不会以违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举债,地方政府部门需要事前安排各项预算资金,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总承包费用,在地方政府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的情况下,需要转变成合作模式,在限额内发债筹资、适当缩减投资规模,抑或终止项目合作。
3-剥离F+EPC模式与政府方挂钩因素,全面落实企企合作
在F+EPC模式管理过程中,由于这种模式和政府方财政联系比较密切,极易出现政府隐性债务。例如,在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基础上应将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利用F+EPC模式招选项目合作单位,这就与财政支付、担保之间联系不够密切,可以实现商业合作的预期目标,但社会资本方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信能力,全面落实企企合作方式。
4- 回归真正的EPC模式
相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方式、途径已被限定,不能以任何违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和举借,有效地防范政府隐性债务。从合法合规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将F+EPC模式调整为EPC模式,优化这一模式的融资功能,回归真正的EPC模式,但还需要政府部门事先安排预算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费用。在政府部门无法安排预算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需要缩减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支付能力,转变项目合作方式,或者终止项目合作。
综上所述,从EPC承包商的角度进行分析,F+EPC模式普遍由承包商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约定资金占用费针对EPC模式进行了创新。F+EPC模式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财权事权不融合的政府筹资融资问题,项目推进速度相对较快,合作周期短、资金回款快,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地方政府、施工方对实施效率、短期业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