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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亮点解析——工程师的定位与委任
2021-09-19 浏览次数:6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GF-2020-0216)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将对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产生重大影响。不论是建筑市场还是学界都对于该合同文本修订、新增的内容十分关注,其中一大修订亮点就是引入了工程师制度。考虑到国内工程总承包市场对于工程师较为陌生,本文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梳理,对工程师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定位及委任作以分析总结。


2020版合同示范文本的突出变化之一就是增加了“工程师”的相关内容,取代了原示范文本(指代2011-0216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同)中“监理人”的相关内容。从条款体例而言,原示范文本在第2条[发包人]中的第2.3条[监理人]对工程监理的内容作了简要规定;而2020版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师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3.3条[工程师]、第3.4条[任命与授权]、第3.5条[指示]、第3.6条[商定或确定]中,几乎占据了第3条[发包人管理]的大部分篇幅,足以凸显出新版合同中对于该制度的重视。从合同条款的编制角度而言,2020版示范文本也将原示范文本第2条[发包人]进行了细化、增补和完善,形成了第2条[发包人]和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两部分内容(见表1)。

(表1)



一、“工程师”的引入背景


在国际工程广泛使用的FIDIC合同文本中,根据雇主介入工程项目管理的方式和深度的差异,FIDIC建立了不同的管理机制。例如黄皮书与红皮书中,雇主通过任命工程师,借助于第三方专业咨询力量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管,而在FIDIC银皮书交钥匙合同条件中,因承包人承担着交付符合雇主要求性能标准的最终成果,雇主不应过多地介入承包商的日常管理,因此银皮书中通过“雇主代表”来实现雇主的管理。

2020版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国内工程总承包市场发展的阶段特点,以及外部法律环境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的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以及法律规定的监理制度等,2020版示范文本更多的借鉴了FIDIC黄皮书的思路,在[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中通过设置“工程师”条款,实现建设单位以及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2020版合同文本关于“工程师”的定义与理解


结合2020版合同的具体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工程师”的角色定位:

(1)2020版示范文本中的“工程师” 是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非行业实践中通常理解的具备某项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士。2020版示范文本1.1.2.6[工程师]条款明确了对工程师的定义:“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2)“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进行管理,也即“工程师”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监督和管理权利来源于发包人,“工程师”通过委派工程师代表具体参与项目监管。结合前述1.1.2.6[工程师]条款和3.4[任命和授权]条款可知,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梳理工程师作用于项目管理的路径为:


(3)“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可以覆盖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涉及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工作。在2020版示范文本的设定下,工程师的管理是贯穿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多个阶段的。3.3.1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从该款表述中,可以理解为工程师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替发包人对项目进行一个或多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因此,工程师可以全过程参与管理,发包人可以在项目发包时同时委任工程师。





三、2020版合同文本“工程师”条款在具体适用中需关注的主要事项


1、工程师与监理工作的衔接

新版示范文本3.3.1条中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4条约定:“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根据文义解释,当发包人仅委任工程师时,就由工程师履行监理相应的监管职责。但是如果发包人既委托了工程师,又委托了监理单位,那么法定的监理职责就应由监理单位来履行,由工程师给与配合与协助,但同样是对项目的各阶段进行监管,难免监督管理的界面会产生重叠,从而产生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对此,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署中需关注对两者的职权内容作明确的约定和划分,对工作界面的交叉部分,可以分别在监理合同和工程师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各自的职责,便于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机动地协调确定过程管理措施。


2、“工程师”的资质

鉴于2020版示范文本创设性的提出了“工程师”这一管理角色,因此法律法规层面并无专门的配套规定,但从“工程师”参与项目管理重要定位来看,无论是出于行政监管还是项目管理需求,都理应受到规制。从市场实践最为关心的资质问题来看,我们理解需结合工程师所担任的具体工作内容而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工程师的管理权限

结合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关约定,工程师的管理工作主要分布在以下方面:

(1)工程师在项目中,对于一些重要事项,起到协助沟通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根据授权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或是向发包人送达承包人提出的异议等;

(2)对现场材料、设备、样品等,工程师需进行检查检验,但工程师做出的认可,不减轻承包人需承担的责任。

(3)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4)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尽量达成商定一致的结果,如无法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但是双方均可提出异议,且按照2020版合同示范文本第3.6.3条约定,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实务操作中,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将主要参考发包人与工程师另行签署的委托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及发包人所希望的工程师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权限,例如是否工程师是否参与设计管理咨询、设备驻场监造等,以及是否有权利直接决定工期和价款的变更,或者将此类权利限定在一定天数/金额范围内。


综合前述梳理可知,2020版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工程师”概念,在具体落地实施中,短期内将可能面临外部监管角色定位的争议,为了避免因此引发的项目履约风险,建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类梳理,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发包人委托工程师所签署的合同文件、工程师对其代表的授权范围等相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晰“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和管理地位,以充分发挥工程师这一角色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