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1460-1472项目,其中有8个项目存在问题,被废标或者定性为违法采购项目。
8个项目中,有五个项目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供应商采取歧视待遇的情形,可见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或者排斥供应商还是目前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顽疾。那么供应商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1460号案例中,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网络基础建设项目存在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此被确定为违法采购项目,但是项目本身已经执行,不可能重新招标,因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次财政部公布的8个项目中,有3个项目存在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哪个供应商属于受到损失的供应商呢?业内专家、律师沈德能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评标错误,中标供应商资质、产品不符合要求的,那得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属于受害者,因为他失去了原本属于他的项目,应该获得他在这个项目中应得利润的赔偿,但是这种诉讼主张也必须要向法庭证明,你失去这个项目与评标错误或者歧视性条款有关。如果是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而投标被拒绝的情况,那就只有前去投标而因为不合理条件被拒的供应商可以去诉讼,但是这样情况索赔也就只能是企业的投标成本了。对于起诉的企业来说,必须要有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投标中的损失,法庭才能支持你的诉求,去年9月天津就有个类似的案例,天津奥林匹克中心游泳跳水馆项目已经履约但是被认定违法采购,相关企业起诉要求赔偿差旅费、标书制作费、报名费等35000元,但上述损失均为原告自行估算,原告并未就其损失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无法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失,所以不支持原告的索赔要求,只要求退还500元的文件费用。而一个广西的项目中,由于起诉供应商保留了招标时候产生的收据、转账凭证、付款请求单等为证据,最终胜诉获赔6000多元。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却有不同看法: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性条款,那很多的企业根本不会去投标,而他们当中肯定有人是有机会中标的,实际上也因为不公正的招标要求而错失的商机,理应有资格索赔,但是这种赔偿,司法实践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