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4年7月,供应商对某青少年活动中心舞台机械、灯光、音响等专业设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质疑,投诉事项如下: 机关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前应根据资金性质和采购的内容,按规定确认项目属性和招标方式;根据该项目的资金显示为政府资金,该项目采购属性目前为政府采购-工程类,属性错误,应为政府采购-货物类。
处理结果
经查,根据当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地青少年活动中心舞台机械、灯光、音响等专业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关于某地青少年活动中心舞台机械、灯光、音响等专业设备安装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规定,立项批准建设。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该项目为新建在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因此,此项投诉不成立。
案例思考
如何界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在实际业务中,“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现工程基本功能”这两要求很难分辨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基本功能”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
结合释义咱们用几个实际采购的案例来理解下,如在一个政府办公大楼的建设项目中,像建筑的结构钢梁、承重柱等显然是不可分割的,离开了这些,大楼主体的稳固性和安全性等基本功能就无法实现,这些就属于与工程紧密相关且不可分割、实现基本功能的货物,会被视为工程采购的一部分。而像办公大楼建好后采购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虽然也是为了办公使用,但它们并非大楼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而是属于后续的附加需求,这些家具就不属于不可分割、实现基本功能的货物,而是单独的货物采购。再如一个道路建设工程,其中的路灯设施、交通信号灯等,离开了道路主体就难以发挥其作用,属于不可分割且实现道路基本功能(照明、引导交通)的货物,会被视为工程采购的一部分;而在道路建成后采购的用于道路管理部门办公的电脑等设备,就不属于实现道路基本功能的货物,而属于单纯的货物采购。
在本案例中,活动中心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工程中,特定的舞台机械、灯光、音响是为了实现特定舞台效果而专门定制且与整个工程系统紧密融合,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工程采购的一部分;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通用照明灯光设备采购,且可以独立于工程施工进行,那则应视为货物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