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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招标,这几点必掌握!
2024-09-11 浏览次数:77

A1: 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标志着招标程序正式启动。
招标程序启动后,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
一、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的过程是形成和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意味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要约邀请,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招标人就应当依法完成招标工作。
二、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随时可以根据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通过决定是否终止招标来实现非法目的,为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
三、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招标程序一旦启动,潜在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即着手投标准备工作,产生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终止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将造成损失。长此以往,必将打击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信心和积极性。
四、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招标人因重新调整标段划分、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终止招标,这些情形反映了招标准备工作的不充分。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督促招标人充分重视招标准备工作。




A2:特殊情形下,可以终止招标。


尽管如此,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据此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必须履行了审批和核准手续;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并最终完成招标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落实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在法定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上述这些条件具备后,招标人才能够启动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上述条件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比如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和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等。
另外,招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可终止招标。




A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应承担的义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