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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清单计价标准:一场关于合同选型的认知迷思
2025-01-15 浏览次数:204


引言

工程合同选型与项目交付模式互为表里又彼此纠缠,向来是业主方表达风险偏好、形塑价值交付的重要考量,可谓兹事体大。但自总承包计价规范始,尤以近日公布清单计价标准为甚,渐进模糊了总价与单价合同边界、背离了合同计价的底层逻辑,陷入了一场完全不必要的合同选型迷思。权作小文,未经学术规范层面审慎思考,条文引注虽依原文,但有所删减。


Part.

01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关于合同选型的规定,是具有误导性的认知倒退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前言”部分明确系对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所谓“修订”应为修改、订正之意。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自2003年采清单计价模式至今逾20载,建设行业专业人士对于合同选型与计价依据之适配关系,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知共识。则如非知识性错误,应以“订正完善“为限度,而非动辄颠覆原本符合计价原理的既有规则。但是本次标准修订,新增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并作为主要技术内容。现分析两版文件关于合同选型之规定,以考察本次修订之必要。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


3.4.1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4.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以上两个条文,其内容为已有建设领域规范文件之重申,貌似人畜无害。但是将该规定置于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之中做体系性考量,从文意解释出发,则给使用者造成“在采用清单计价模式下,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的错觉。但是基于已标价清单“量价分离”责任分配之固有属性,决定了清单计价模式本身并不适用于总价合同,特定情境确需适用的,则应附充分计量和调价之约束条件。2013版计价规范虽然也规定了总价合同,但其8.3.1目同时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仍应按照单价合同计算工程量”。诚如工程合同专家Keith Collier所言:“如果固定总价合同文件中包含了工程量清单,那么将会引发一个合同含义意图的问题,即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一部分及是否决定合同的工作范围,或它仅作为信息和根据合同条款决定单价变更的一个基础,这一点合同必须明规定”。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比计价标准3.4.2目和计价规范7.1.3目,不难发现,2013版规范明确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语境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而非在单价与总价合同之间任意选择。二者规定迥然有异,则如此修订是否意味着2013版计价规范的条文存在错误,条文修订的依据及价值为何…学理上,业主方关于工程合同类型的决策过程,本身就是在分配发承包双方的项目风险,并服务于业主方基于不同需求而置于优先考量的项目管理目标。所以,业主方选择总价合同模式,即意味着其希望将部分设计工作以及全部的计价风险转移给工程总承包人,从而获得固定价格、确定期限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交付。


考察国际惯例:FIDIC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均未将工程量清单纳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甚至没有规定“工程量清单”这一术语定义;ICE的第4版新工程合同条件(NEC4)的Option B 亦为以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作为支付依据的单价合同。


Part.

02


合同选型条文规定错误引发的理论问题


由于新版计价标准强化了清单计价在总价合同中的应用场景,结合其关于“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责任”和“工程量清单缺陷”条文的修订,将使得从理论层面解释工程量清单在总价合同中的作用及其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束变得非常困难。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


1.0.5目之规定: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2.0.27 工程量清单缺陷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


3.4.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1.2 投标人可依据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应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及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等风险。


考察上述四个条文之间的内在关系:1.0.5目系规定于【总则】部分,并实质修改了2013版计价规范1.0.5目的规定,强调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2.0.27目工程量清单缺陷规定于【术语】部分;而3.4.6目则规定在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缺陷所涉价格应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1.2目更是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即意味着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但是无需就该缺陷向承包人承担责任,这显然与总则1.0.5目的规定相悖。而且,如此分配风险,业主方编制高质量工程量清单的动力何在、编制成本如何承担,无端为发承包龃龉预留了空间。当然,指出条文之间的解释逻辑问题,并不意味着赞同业主在总价合同中应对清单编制质量负责,因为,总价合同中就不应该有合同文件意义上的工程量清单。


Part.

03


合同选型条文规定错误引发的实践问题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


3.4.6 目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


该条规定施行后将引发实践层面的诸多争议。首先应明确的是:称之为“工程量清单”,即意味着该文件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以区别于投标人自行依据图纸计量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则在实践层面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


第一, 工程量清单是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情形下,2013版计价规范事实上并不承认存在所谓的“总价合同”,因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之间的差异,仍需按照单价合同予以计量和调整。而2024版计价标准删除了原规范关于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计量原则的规定。采用清单招标的总价合同,意味着工程量清单必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对于清单缺陷是否属于投标人可以“质疑”的对象,如果不属于,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如果属于可质疑范围,则意味着招标人需要对有缺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但是依据新版标准,无论招标人修改与否,也不需要对清单缺陷承担风险,这不但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也将在招标采购阶段产生大量不必要的争议和成本。


第二, 工程量清单是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前述,FIDIC银皮书与黄皮书均未将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2024版计价标准界定了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两项功能:第一,是“仅” 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换言之,如果清单不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就仅具有Collier所称的“信息”作用:招标人无需就工程量计算正确性承担责任、中标人也无需就填报综合单价准确性承担责任;第二,“可以”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变更工作、新增工程价格调整时的依据,而招标人仍无需对清单编制缺陷承担责任…


可是,如此情境下,如果投标人终究要完成以下工作:复核招标人清单准确性并承担清单编制缺陷风险、填报综合单价以“反映”合同总价构成,则同样的工作量为什么不以投标人依据图纸自行编制“施工图预算”中的填报单价作为变更工作、新增工程价格调整的依据呢?量价主体合一、责任边界清晰、风险分配公平。


Part.

04


余 论


2013版计价规范颁行十余年来,我国建设市场环境和造价体制改革都发生了一些深刻变化,我们希望通过清单计价标准的修订反映这些变化和成果:完善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明确政府企业关系、适配项目管理模式升级、公平分配合同风险。但是2024版计价标准对于上述原则问题的回应似乎还有一些提升空间。本文仅从工程合同选型这一切口进行观察,难免失之偏颇,其实总承包计价规范关于“价格清单”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希望行业相关人士能够关注新版计价标准,从多个专业视角不断地共同完善建设工程计价的行业规范。



作者介绍


宿辉 吉林建筑大学教授、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建筑经济》期刊编委;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吉林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吉林省法学会建筑法学研究会会长。


拥有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MCIOB)、英国皇家特许工料测量师(MRICS)头衔;北京、深圳、南京、长春、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