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有策略地调整某些工程量清单子项的报价,以期达到既不影响总报价,又能在结算时获取较高利润的目的。
对于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一般是在招投标阶段,通过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来规避。如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但是又会出现一个问题,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是一般只是公布总价,投标人是看不到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所以无法对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如果因为招标控制价的某一项综合单价编制不合理,造成了对于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判定错误,是很难有澄清的机会的,这也是不合理的地方。所以个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的“准确、合理、透明”是预防投标人不平衡报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关键。
如果在招标人在评标阶段未发现或没有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及时提出异议或否决其投标,并确定投标人为中标单位,那么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价格也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者,不平衡报价对于投标人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的不仅仅是利益的可能,同样有风险的可能。策划得好可以为承包人带来更好的结算效益,策划不好也可能带来利益损失,还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敏误,被有经验的发包人反利用而带来较大的的经营风险和利益损失。
那么对于不平衡报价,结算时是否可以调整综合单价呢?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合同实施中未发生工程变更和清单工程量变化的情况,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法律效力来衡量,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是不可以调整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和工程量变化,如出现报价低的项目干得少,报价高的项目干得多,或相反报价低的项目干得多,报价高的项目干得少,或出现严重偏离市场单价情况。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
个人认为,对于第二种情况,处理的思路有两种:一种思路是基于风险承担的原则。从某种程度上,对于有经验的发承包双方来说,不平衡报价更像是一种对赌,各自利益与风险共存。承包人策划得好可以带来更好的结算效益,策划不好也可能带来利益损失。同样不平衡报价如果被有经验的发包人利用得好,也会给发包人带来利益,反而给承包人带来一定的利润损失。所以可以从发承包风险承担上进行强化和细化约定,结算时不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风险。
另一种思路是基于比较公平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发生清单实际工程量超出或低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无论增减,综合单价均采取市场价调整处理。即以招标清单工程量为基准,工程量增加的按照市场价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按照市场价调减。这样可以在投标总价基本不变的原则下,将不平衡报价项目发生工程量变动的风险,降低到对发承包双方最合理和公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