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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2025-12-10 浏览次数:11

01

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和“网友在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网站'交流互动'栏目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20250520141020-NYYD/答复单位:[国库司]/回复时间:[2025-5-20])答复、解释:
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函中提供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否则,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质疑。

 02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错误提出质疑、投诉且成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九百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九百七十四号)》,作废标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