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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的“同类采购项目业绩”该如何认定?
2025-12-18 浏览次数:23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6日,采购人发布某初级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33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业绩项占3分。中标供应商业绩得分为3分,投诉人业绩得分为0分。投诉人总分比中标供应商少2.55分,排名第二。该项目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2021年以来(以签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有完成过同类采购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案例得1分,最高得3分(需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不提供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2025年2月10日,投诉人向市财政局投诉称,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7个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均未得分。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并未写明被认定为同类项目要求的金额比例,评标委员会给出的不得分理由不充分。


 各方观点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主要采购内容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构成的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及学校的弱电系统、广播系统。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7个业绩均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所以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都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

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7份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合同均为2021年以后签订,且项目内容包含信息化设备采购、监控网络施工、弱电系统智能化设备采购与集成、声光电多媒体系统施工集成、信息化机房建设、LED大屏安装及硬件相关的软件应用平台布置联调等,满足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标准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该项目既包含软件开发,又含有监控、多媒体等各类硬件系统的安装部署,具体包含教室多媒体、办公用计算机、录播系统、智慧校园系统、校园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互动录播系统及报告厅—改造升级9块组成部分,且场景是使用中的校园,存在特殊性,故招标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一般指智慧校园与园区类项目业绩。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13日,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采购项目业绩”,但未明确“同类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与其他类似场景(非智慧校园系统)的软硬件集成项目存在何种实质性区别,评标委员会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的具体情况,认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业绩评审错误。